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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法规定的“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决定

  发布时间:2014-12-17 09:45:53


  第七条 复议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行政诉讼法规定的“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

  (一)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所认定的主要事实和证据的;

  (二)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所适用的规范依据且对定性产生影响的;

  (三)撤销、部分撤销或者变更原具体行政行为处理结果的。

责任编辑:刘 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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