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法规定的“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决定
作者:审管办 发布时间:2014-12-17 09:45:53
第七条 复议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行政诉讼法规定的“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
(一)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所认定的主要事实和证据的;
(二)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所适用的规范依据且对定性产生影响的;
(三)撤销、部分撤销或者变更原具体行政行为处理结果的。
责任编辑:刘 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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