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规范的航空“黑名单”为安全护航
作者:林萧 发布时间:2012-07-19 15:59:46
2012年4月,一些哈尔滨市民乘坐春秋航空公司飞机时出现长达8个多小时延误,航空公司为安抚情绪不满乘客,给予每人200元补偿。但部分获赔乘客被春秋航空列入“黑名单”,无法购买春秋航空的机票。律师称,航空公司此举涉嫌剥夺公民自由出行的权利,还涉嫌违法。(7月18日《法制日报》)
因航班出现延误,航空公司给予乘客一定的经济补偿,应该说合情合理。然而,航空公司在没作任何通知的前提下,将获赔乘客擅自列入“黑名单”,大有打击报复乘客之嫌,如此行为理应得到坚决制止,乘客因无法购买机票造成的损失还应获得相应赔偿。
“黑名单”是一个舶来词,在航空界称作“承运人拒载”。根据国际民航组织发布的《防止对民用航空非法干扰行为的保安手册》规定,航空公司限制特定人员乘坐飞机是一项“国际惯例”。尽管如此,航空“黑名单”却有着严格的标准,必须经安全、司法等部门核准后才能最终确定,也就是说拒载名单需要权威部门审批,而不是由航空公司单方面说了算。而我国的一些航空公司照搬“黑名单”制度时,只借鉴其形式,却忽略了内在的核心,正因为如此,才使得“黑名单”具有很大的随意性,也容易激发乘客与航空公司之间的矛盾。
虽然航空“黑名单”是“国际惯例”,但由于各种原因,我国民用航空目前还未统一实施“黑名单”制度,厦门航空、春秋航空等公司早在几年前建立“黑名单”,只不过是航空公司的自发行为,缺乏相关的法律依据。这就造成了“黑名单”是否合法引发的争议,也容易激发乘客与航空公司之间的矛盾。比如发生在2009年的厦门航空黑名单案,乘客以侵犯人格权为由将厦门航空告上法庭。虽然法院驳回了诉讼,但同时向厦航及国家民航局发出了司法建议书,建议规范旅客“黑名单”。
按照《合同法》第289条的规定:从事公共运输的承运人不得拒绝旅客、托运人通常、合理的运输要求。在缺乏法规制约的前提下,航空公司擅自设“黑名单”实际上有违法律精神,但“黑名单”作为国际惯例,国内航空公司设立只是迟早的事,在一定程度上,更需要国家层面的统一规范。
对“黑名单”如何设定,不妨借鉴“拿来主义”,在学习国外的先进做法的基础上,制定符合我国国情的“黑名单”制度,同时引入独立的第三方机构进行认定,对“黑名单”设置相关的审核程序,并加强监管。监管必须做到公开透明,既能确保“黑名单”的公平公正,也能使监管职能接受公众监督。航空事关安全大事,只有建立合法、严谨的“黑名单”机制,才能最大程度上为航空安全护航,促进民用航空事业的健康发展。
来源:荆楚网责任编辑:刘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