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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发布时间:2014-12-24 09:30:20


    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以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为目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一)隐匿财产、恶意清偿、虚构债务、虚假破产、虚假倒闭或者以其他方法转移、处分财产的;

    (二)逃跑、藏匿的;

    (三)隐匿、销毁或者篡改账目、职工名册、工资支付记录、考勤记录等与劳动报酬相关的材料的;

    (四)以其他方法逃避支付劳动报酬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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