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及其法定代表人的损害赔偿责任
作者:审管办 发布时间:2015-01-15 10:00:55
第八条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以及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致人损害的,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一条的规定,由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民事责任。上述人员实施与职务无关的行为致人损害的,应当由行为人承担赔偿责任。
责任编辑:刘 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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