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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养人范围

  发布时间:2015-01-16 14:32:32


    第五条 下列公民、组织可以作送养人:

    (一)孤儿的监护人;

    (二)社会福利机构;

    (三)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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