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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收养名义拐卖儿童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发布时间:2015-01-16 15:08:01


    第三十一条 借收养名义拐卖儿童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遗弃婴儿的,由公安部门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出卖亲生子女的,由公安部门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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