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人员在与遗嘱人谈话时应当录音或者录像的情形
作者:民二庭 发布时间:2015-01-16 15:14:16
第十六条 公证人员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证人员在与遗嘱人谈话时应当录音或者录像:
(一)遗嘱人年老体弱;
(二)遗嘱人为危重伤病人;
(三)遗嘱人为聋、哑、盲人;
(四)遗嘱人为间歇性精神病患者、弱智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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