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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人员在与遗嘱人谈话时应当录音或者录像的情形

  发布时间:2015-01-16 15:14:16


    第十六条 公证人员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证人员在与遗嘱人谈话时应当录音或者录像:

    (一)遗嘱人年老体弱;

    (二)遗嘱人为危重伤病人;

    (三)遗嘱人为聋、哑、盲人;

    (四)遗嘱人为间歇性精神病患者、弱智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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