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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能否以妻子擅自终止妊娠为由向妻索赔?

  发布时间:2015-02-02 08:55:35


    问:今年1月份,我朋友经人介绍认识了一名女子,交往不足一个月两人便登记结婚。因双方婚前缺乏必要的了解、性格各异,5月初,我朋友的妻子在怀孕期间离家出走了并擅自终止了妊娠。我朋友得知后非常生气,认为没经过他同意其妻子无权终止妊娠,于是起诉到法院以侵害了其作为准父亲的权利为由向其妻子索赔精神损害抚慰金10万元。我朋友以此为由向其妻子索赔精神损害抚慰金能否获得支持?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儿童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妇女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由此可看出,妇女不生育的自由包括不怀孕或怀孕后终止妊娠。虽然怀孕是夫妻双方的事,但妇女怀孕后,有权自行决定是否终止妊娠,不需要征得男方的同意。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解释(三)》第九条规定: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根据上述的法律规定,你朋友的妻子未经他的同意就擅自终止妊娠,虽然其行为是不道德的,但这并不违法,不需要承担法律责任,所以你朋友以其妻子擅自终止妊娠,侵害了其作为父亲的权利为由主张要求赔偿,法院是不予支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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