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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股权无偿转让是否缴证券交易印花税

  发布时间:2015-02-04 09:49:48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上市公司国有股权无偿转让暂不征收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有关审批事项的通知》【国税函[2004]941号】的规定,经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决定或批准进行的国有股权无偿转让行为,暂不缴纳证券交易印花税。不属于上述情况的国有股权无偿转让行为,仍应缴纳证券交易印花税。  根据财政部《关于调整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税率的通知》【财明电[2005]1号】的规定,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决定从2005年1月24日起,调整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税率。对买卖、继承、赠与所书立的A股、B股股权转让书据,由立据双方当事人分别按1‰的税率缴纳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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