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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会议的召开

  发布时间:2015-02-04 09:57:43


    第三十八条 首次股东会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依照本法规定行使职权。

    第三十九条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定期会议应当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按时召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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