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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将刑事裁判认定为赃款赃物的涉案财物用于清偿债务、转让或者设置其他权利负担人民法院应该如何做

发布时间:2015-02-10 14:02:14


    被执行人将刑事裁判认定为赃款赃物的涉案财物用于清偿债务、转让或者设置其他权利负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追缴:

    (一)第三人明知是涉案财物而接受的;

    (二)第三人无偿或者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取得涉案财物的;

    (三)第三人通过非法债务清偿或者违法犯罪活动取得涉案财物的;

    (四)第三人通过其他恶意方式取得涉案财物的。

    第三人善意取得涉案财物的,执行程序中不予追缴。作为原所有人的被害人对该涉案财物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通过诉讼程序处理。

责任编辑:执行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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