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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

  发布时间:2015-03-12 09:17:28


    第二百五十七条 下列案件,不适用简易程序:

  (一)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

  (二)发回重审的;

  (三)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

  (四)适用审判监督程序的;

  (五)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

  (六)第三人起诉请求改变或者撤销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

  (七)其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

责任编辑:刘 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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