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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的情形

  发布时间:2015-03-12 09:21:58


    第三百五十七条 当事人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

  (一)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围的;

  (二)不属于收到申请的人民法院管辖的;

  (三)申请确认婚姻关系、亲子关系、收养关系等身份关系无效、有效或者解除的;

  (四)涉及适用其他特别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产程序审理的;

  (五)调解协议内容涉及物权、知识产权确权的。

责任编辑:刘 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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