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查,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申请的调解协议
作者:审管办 发布时间:2015-03-12 09:23:12
第三百六十条 经审查,调解协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申请:
(一)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
(二)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
(三)违背公序良俗的;
(四)违反自愿原则的;
(五)内容不明确的;
(六)其他不能进行司法确认的情形。
责任编辑:刘 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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