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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审查,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申请的调解协议

  发布时间:2015-03-12 09:23:12


    第三百六十条 经审查,调解协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申请:

  (一)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

  (二)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

  (三)违背公序良俗的;

  (四)违反自愿原则的;

  (五)内容不明确的;

  (六)其他不能进行司法确认的情形。

责任编辑:刘 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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