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规定的不适于提存的标的物包括
作者:审监庭 发布时间:2015-03-12 11:13:53
(一)低值、易损、易耗物品;
(二)鲜活、易腐物品;
(三)需要专门技术养护物品;
(四)超大型机械设备、建筑设施
(五)其他不适于提存的物品。
不适于提存的合同标的物,债务人可以委托中介机构拍卖或者变卖,将拍卖或者变卖所得价款提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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