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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劳动纠纷诉讼时效如何规定的?

  发布时间:2015-03-17 14:03:33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八十二条规定:“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

    六十天的时效是从“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算的,但在实际生活中,劳动争议的发生往往都是一个长时间的过程,具体哪一天才是争议发生之日呢?按劳动部的解释,“劳动争议发生之日”是指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又根据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是指有证据表明权利人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害的日期,或者根据一般规律推定权利人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害的日期,即劳动争议发生之日。“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是劳动争议仲裁申诉时效的开始。因此,“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不应从侵权行为终结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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