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播放者的权利

  发布时间:2015-03-18 15:28:53


    1、播放者权的主体和客体

    (1)主体:广播电视组织,包括广播电台和电视台。

    (2)客体:播放的广播或电视而非广播、电视节目。

    广播、电视是指广播电台、电视台通过载有声音、图像的信号播放的集成品、制品或其他材料在一起的合成品。——是载体而非内容。

    2、播放者的权利和义务

    (1)权利:

    A、禁止他人将其播放的广播、电视转播;

    B、禁止他人将其播放飞广播、电视录制在音像载体上以及复制音像载体。

    C、保护期为50年,截止于该广播、电视首次播放后第50年的12月31日。

    (2)义务:

    A、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未发表的作品,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B、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已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

    C、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已经出版的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

    D、电视台播放他人的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方法创作的作品、录像制品,应当取得制片者或者录像制作者许可,并支付报酬;播放他人的录像制品,还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注意每个邻接权的保护期的起算点是不同的:

    1、图书出版者的版式设计专有权的保护期从图书、期刊首次出版开始计算;

    2、表演者权利的保护期从表演发生时开始计算;

    3、录音录像制作者的权利保护期从制品首次制作完成时开始计算;

    4、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权利保护期从广播、电视首次播放时开始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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