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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环境保护

  发布时间:2015-03-18 15:44:53


    (一)大气环境保护

    1.防止气候变化。主要是《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和《京都议定书》。在防止气候变化方面,目前采取的主要措施是限制和控制温室气体的排放。《京都议定书》进一步规定了发达国家温室气体净排放量具体减排目标。

    2.臭氧层保护。目前的主要法律文件为《保护臭氧层维也纳公约》和《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

    (二)海洋环境保护

    1.防止来自船舶的污染。

    2.防止向海洋倾倒废物。采用了物质分类名单和许可证制度。

    (三)自然生态和资源保护

    1.生物资源保护。《联合国生物多样性公约》对生物资源保护作了全面广泛的规定,包括:国家生物资源主权,国家对生物保护的查明与检测,就地保护,移地保护等方面的内容。

    2.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保护。《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承认国家领土内的文化和自然遗产的确定、保存、保护、展出和传于后代,主要是有关国家的责任。公约中界定的文化遗产包括文物、建筑群和遗址三类。

    (四)控制危险废物的越境转移

    1.关于越境转移的条件。《巴塞尔公约》(《控制危险废物的越境转移及其处置公约》)对于列举在其附件中的危险废物的越境转移,规定了严格的条件:

    (1)缔约国禁止向另一缔约国出口危险废物,除非进口国没有一般地禁止该废物的进口,并且以书面形式对某一进口向出口国表示同意。

    (2)出口国有理由认为拟出口的废物不会被以符合有关标准的对环境无害的方式在进口国或其他地方处理,则不得出口。

    (3)不得向非缔约国出口或自非缔约国进口危险废物。

    2.关于越境转移的程序和其他事项。公约规定:

    (1)出口国应将拟出口的废物的越境转移以书面形式通知有关国家的主管部门,进口国应作出书面答复。

    (2)出口国应当证实通知人已得到进口国的书面同意,并且进口国已证实出口者和处置者之间已订立合同,详细说明了对废物的无害环境的处置办法,才能开始转移。

    (3)如果越境转移的废物不能按照合同的条件完成,应运回出口国。

    (4)危险废物的任何越境转移都必须有相关的保险、保证或担保。

    (5)公约不适用于其他国际制度管制的放射性废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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