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程序:
境内机构借用国际商业贷款应办理下列手续:
1.境内机构借用国际商业贷款,须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局(以下简称外汇管理部门)审批。对外借用国际商业贷款的境内机构仅限于:
(1)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经营境外借款业务的金融机构;
(2)经批准的工贸企业或企业集团。
2.境内机构借用中长期国际商业贷款须向国家外汇管理局申请。未经批准,对外签订的贷款协议不能生效,外汇管理部门不予办理外债登记,银行不得为其开立外汇帐户,借款本
息不准汇出。
3.全国性金融机构借用中长期国际商业贷款,由国家外汇管理局审批。区域性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金融机构借用中长期国际商业贷款,由所在地外汇管理分局审核,报国家外汇管理局审批,但全国性、区域性银行分行须经其总行授权,方可按此程序报批。
4.境内机构申请借用中长期国际商业贷款,需向外汇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全部或部分证明和材料:
(1)对外借款纳入国家利用外资计划的证明文件;
(2)借款项目立项批准文件,包括借款用途、配套人民币资金落实情况;
(3)贷款条件意向书,包括债权人名称,贷款金额及货币种类、利率及其他费用、期限及宽限期、提前还款意向及其他金融条件;
(4)还款资金来源及还款计划,外汇担保情况;
(5)对外借款机构近期的外汇或人民币资产、负债表或其他财务报表;
(6)银行分行对外借款需提供其总行授权的有关文件;
(7)三来一补项下的外汇贷款,需提供经贸部门关于三来一补的批准文件;
(8)外汇管理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有关材料。
5.境内机构借用短期国际商业贷款须向外汇管理部门申请短期国际商业贷款余额控制额度(以下简称短期额度)。
6.全国性金额机构申请短期额度,由国家外汇管理局核定下达。银行分行可以向其总行申请短期额度,由其总行核报国家管理局批准。
7.区域性银行和各省市银行金融机构可以向所在地一级外汇管理分局申请短期额度,省一级外汇管理分局在国家外汇管理局核定下达的短期额度内,进行审批。
8.国营企业及企业集团为筹集出口所需外汇流动资金,直接对外借用一次性短期国际商业贷款,须逐笔报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方能对外谈判和签约,未经批准,不得直接对外借款。
9,境内机构签订国际商业贷款协议后,须根据《外债统计监测暂行规定》向外汇管理部门办理外债登记手续。
10.对外借款的境内机构应于每年3月底前向外汇管理部门提供上年贷款使用情况。
[1991年9月26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境内机构借用国际商业贷款管理办法》第2条、第3条、第4条、第5条、第6条、第7条、第8条、第9条。第13条、第14条、第15条、第18条和第22条。另外第2条。第4条和第11条还规定:国际商业贷款系指境内机构向中国境外的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企业、个人和在中国境内的外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及其他外资、合资金融机构筹借,并以外国货币承担的契约性偿还义务的贷款,包括:一般的外汇商业贷款、买方信贷。三来一补项下的外汇贷款、国际金融租赁项下的外汇贷款及其他形式的外汇贷款;中长期国际商业贷款系指:年期以上(不含1年)的国际商业贷款;短期国际商业贷款系指:年期以下(含1年)的国际商业借款。
是否代办: 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