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辖的适用范围(三)
作者:审管办 发布时间:2015-04-10 09:50:16
第八条 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被监禁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地人民法院管辖。
责任编辑:刘 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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