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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按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处理的情况

  发布时间:2015-04-10 10:05:05


    第一百八十九条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处理:

  (一)冒充他人提起诉讼或者参加诉讼的;

  (二)证人签署保证书后作虚假证言,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三)伪造、隐藏、毁灭或者拒绝交出有关被执行人履行能力的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查明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的;

  (四)擅自解冻已被人民法院冻结的财产的;

  (五)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给当事人通风报信,协助其转移、隐匿财产的。

责任编辑:刘 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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