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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院对生效判决、裁定提出抗诉,人民法院应当在三十日内裁定再审的条件

  发布时间:2015-04-10 10:10:47


   第四百一十七条 人民检察院依当事人的申请对生效判决、裁定提出抗诉,符合下列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三十日内裁定再审:

  (一)抗诉书和原审当事人申请书及相关证据材料已经提交;

  (二)抗诉对象为依照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可以进行再审的判决、裁定;

  (三)抗诉书列明该判决、裁定有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第一款规定情形;

  (四)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

责任编辑:刘 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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