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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的正当理由

  发布时间:2015-04-10 10:12:09


   第四百六十条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的正当理由,包括:

  (一)因发生意外事件或者不可抗力致使利害关系人无法知道公告事实的;

  (二)利害关系人因被限制人身自由而无法知道公告事实,或者虽然知道公告事实,但无法自己或者委托他人代为申报权利的;

  (三)不属于法定申请公示催告情形的;

  (四)未予公告或者未按法定方式公告的;

  (五)其他导致利害关系人在判决作出前未能向人民法院申报权利的客观事由。

责任编辑:刘 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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