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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抵充顺序

  发布时间:2015-04-16 14:38:03


    第二十一条 债务人除主债务之外还应当支付利息和费用,当其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并且当事人没有约定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顺序抵充:

    (一)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

    (二)利息;

    (三)主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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