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同志,太感谢您了,这件事能解决,多亏了您耐心负责地做工作调解,不然我没办法还上欠款!一位热泪盈眶的中年男子来到我院握着法官的手说。
这名男子姓何,是本案的被告。何某于2011年1月8日从本案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杜尔伯特县支行贷款5万元用于承包水田,后由于其他原因没有承包成水田,便将此款借给其表弟张某用于生产经营,张某答应替何某偿还此笔贷款。现还款期已过,张某没有向邮政储蓄还款。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杜尔伯特县支行就将何某诉诸于我院,要求被告何某偿还借款。
我院主审法官对此案高度重视,第一时间向主管院长作汇报,在了解事情整个经过后慎重考虑认为,本案下判决容易,但未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因为实际用款人是被告的表弟,被告何某并没有真正使用该笔贷款。何某是一个农民,生活比较拮据,无论从主观还是客观上都难以全额偿还贷款,经主管院长、庭长和主审法官的集体研究决定,尽最大努力将此案调解,尽力促成被告与实际用款人主动履行偿还义务。为此,主审法官多次找被告何某及其表弟张某沟通,向被告何某说明主动履行的好处,让张某了解真正的用款人是他,他同样有偿还此款的义务。并且法官还找到了本案的原告邮政储蓄银行,向其说明事情的原委。原告也表示同意进行调解。最后经法官讲法释理、耐心调解,原被告双方当天达成调解协议,在原告同意分期给付的情况下,由被告何某及其表弟张某共同偿还贷款,最终兄弟俩与原告邮政储蓄握手言和。
在本案的处理过程中,主审法官通过从法律与人情两个方面耐心细致的调解,最后达成和解协议,息事宁人。本案以调解的方式结案,很好的履行了“调解优先原则”,这对于新时期有效化解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稳定起到了重要作用。并且调解结案不仅有利于化解矛盾,另外在当前执行难的局面尚未改变之前有利于债权人的权利尽快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