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人民法院推行立案登记制改革的意见》。该《意见》自5月1日起施行
那么,如何应对立案审查制向立案登记制的转折,是每位法官及辅助人员应该重视和理解的当务之急。
立案登记制,是指在当事人起诉后,人民法院将该起诉的意思表示记录下来,并以此为起点,将因起诉而形成的案件纳入司法审判轨道进行处理的工作制度。
与立案审查制相比,立案登记制就是对当事人的起诉不再进行法律意义上的“审查”,原则是见到起诉状后就将当事人的起诉登记在册。至于当事人的起诉是否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的四项条件,那是在立案登记后再审查判断的事,而不是在立案前要解决的事。从这个意义上讲,传统的立案受理制度(立案审查制)被现在的立案登记制取代了。
通常情况下,法院见到当事人的起诉状要进行立案登记在册。但依据现行的相关法律及规定,也有例外。
对违法起诉或不符合法定起诉案件的;对诉讼已终结的;对危害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危害国家安全、破坏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破坏国家宗教政策的;对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的所诉事项,人民法院见到起诉状后,不能予以登记立案。
同时,对当事人项亏缺、内容过于简单、没指明诉讼请求、无事实理由、代理人身份不明或授权委托书存疑、未按标准预交诉讼费用(提出减、缓、免申请的除外)等不规范之处,要向当事人指出补正办法。当事人补正后应及时登记立案。
立案登记制取代立案审查制是必然趋势,有重要意义。有利于保障当事人诉权;有利于缓解信访压力;有利于促进诉讼程序优化改革,原告起诉之时就是诉讼程序启动之日。
实施立案登记制,要按最高院印发的“登记立案若干问题规定”,落实登记立案程序。要当场实行登记立案。对符合法律规定的民事、行政起诉,刑事自诉和执行申请,一律接收诉状或申请书,当场给予登记立案。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是否立案决定;对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自诉和申请,人民法院作出不予受理或不予立案的决定书或裁定书,并载明理由。当事人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或者申请复议。作为立案部门或工作人员,禁止出现不收材料、不予答复、不出具法律文书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