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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行为人为当事人的情形

  发布时间:2015-05-20 09:51:17


第六十二条 下列情形,以行为人为当事人:

  (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登记而未登记,行为人即以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的;

  (二)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的,但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除外;

  (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后,行为人仍以其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的。

责任编辑:刘 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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