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存续期间的房产的撤销与赠与
作者:审管办 发布时间:2015-06-18 12:28:35
第六条 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责任编辑:刘 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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