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日,已离婚两年多的杜尔伯特县泰康镇个体户杨平艳,在县法院立案庭法官和泰康镇司法所工作人员的支持下,终于从前夫刘河兴手中要回了属于自己的6.5亩口粮田。
2013年8月,居住在泰康镇对山社区居民杨平艳与丈夫刘河兴到县婚姻登记机关办理了协议离婚手续。杨平艳认为,当时共有的13亩口粮田种的玉米长势正旺,等秋后收割完再说分地的事也不迟,就没在《离婚协议书》中涉及口粮田分割一事。
2014年春,杨平艳回对山社区找到刘河兴,与他商量把口粮田分一半由她耕种,但得到拒绝,理由是离婚时没“讲下”,属于“默认”行为,地得归他管理经营。
2015年3月,杨平艳又两次找到刘河兴要自己的口粮田,但不管怎么说,刘河兴就是不答应,还说:你乐意到哪告我都“接着”。无奈之下,杨平艳走进了泰康镇司法所寻求法律帮助。
司法所的工作人员感到,此案涉及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尤其是离婚妇女的土地经营权不容侵犯的敏感问题,应当尽快解决。于是,把上述情况向县法院立案庭进行了通报。
6月2日,县法院立案庭3名法官与泰康镇司法所2名工作人员驱车到对山社区,邀请社区有关领导参加,共同对口粮田进行了测量,决定将七根垅(6.5亩)划归杨平艳经营。鉴于口粮田今年又被刘河兴耕种了的事实,提出了由刘河兴一次性补偿杨平艳2000元经济损失的调解方案。
在调解人员耐心讲解土地承包法及相关政策的感召下,刘河兴拿起笔在《调解协议书》上签了自己的名字,并当场给付杨平艳2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