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对双方当事人各说各的理,互不相让的局面,杜尔伯特县法院的法官,没有采取一判了之的简单做法结案,而是从有利于企业发展,有利于社会和谐的思路出发,多次进行调解工作,终于使原、被告握手言和。
2012年6月1日,个体工商户周某与大庆市某酒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湖酒业)签订了租赁其厂房用于生产白酒的书面合同。约定:合同一年一签订,如双方同意可再续。经过双方努力,第一份合同得到了较好履行。2013年6月25日,周某与该酒业签订了第二份合同。约定:年承包费20万元,承包期限至2014年6月25日止。承包期满后,周某未与该酒业续签租赁合同,并有锅炉1个、水泵4个、15吨酒罐1个、酒基8吨、原酒25吨、包装物2000套、酒瓶4万个、瓶盖2万个,总价值约5万元的物品存放于该酒业库房或院内。2014年8月10日,周某带车辆和人员欲拉走属于自己的物品,遭到工作人员阻止。之后,周某与该酒业负责人多次协商取走物品,均未果。
周某以该酒业为被告,向杜尔伯特县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被告返还制酒用的原材料;该酒业接到起诉状后,提起反诉,要求周某支付滞纳金3万元,并给付车间占用费65760元。
庭审中,双方当事人争辩激烈,互不让步。原告认为,被告扣留制酒用的原材料,属于侵权行为,应当返还;被告(反诉原告)认为,原告(反诉被告)不及时进行清算,延期占用厂房,应按原合同约定支付每天的承包费。经合议庭征求意见,当事人双方均不同意调解,要求尽早判决结案。
合议庭认为,双方虽然争论较大,但有两年的合作基础,还是有调解可能的。原告想取走属于自己的物品无可厚非;被告要求原告支付3万元滞纳金的反诉请求,事件发生在第一份合同承包期内,与本诉不具有牵连性;被告要求原告给付65760元车间占用费,是由于被告将厂房门上锁、派员阻止拉走物品的行为所致。因此,合议庭的法官努力做双方当事人的疏导启发工作,多次与双方当事人据实论理,促进了和解意愿,尤其是副院长王立平同志的“最后一次”面对面调解,确定了调解结案基础。
近日,周某与该酒业负责人达成调解协议:该酒业当日返还周某所有的制酒原材料;周某当日给付该酒业1万元,作为滞纳金及车间占用费。原、被告及时履行了《调解协议书》中约定的义务。至此,一起引人关注的租赁合同纷争案结事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