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海洛因、甲基丙胺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达到数量大起点的量刑起点:一般是十五年起,应处无期的除外。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海洛因、甲基丙胺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达到数量较大起点的量刑起点:一般是七至八年起,综合全案情况考虑具体确定。
(三)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百四十克,海洛因、甲基丙胺七克或者其他数量相当毒品的量刑起点:一般是在三至四年内确定起点,综合全案考虑具体确定。
(四)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一百四十克,海洛因、甲基丙胺不满七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量刑起点:一般是在三个月拘役至三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
(五)走私、贩卖、运输、制造吗啡或者二亚甲基双氧安非他明(MDMA)等丙胺类毒品:数量达到一百克,量刑起点为15年有期徒刑;数量达到二十克,量刑起点为有期徒刑7年;数量达到十四克,量刑起点为有期徒刑3年;数量达到四克以下,量刑起点为拘役3个月至有期徒刑6个月。
(六)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氯胺酮、美沙酮:数量达到一千克,量刑起点为有期徒刑15年;数量达到二百克,量刑起点为有期徒刑7年;数量达到一百四十克,量刑起点为有期徒刑3年;数量为四十克以下,量刑起点为拘役3个月至有期徒刑6个月。
(七)走私、贩卖、运输、制造三唑仑或者安眠酮:数量达到五十千克,量刑起点为有期徒刑15年;数量达到十千克,量刑起点为有期徒刑7年;数量达到七千克,量刑起点为有期徒刑3年;数量达到2千克以下,量刑起点为拘役3个月至有期徒刑6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