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的特有原则是什么?
作者:白玫 发布时间:2015-07-17 14:53:55
答:(1)选择复议原则。是指在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必须经过复议的情况下,相对方对行政处理决定不服时,既可以先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法律规定的特定机关申请,对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诉,也可以不经复议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2)审 查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原则。
(3)具体行政行为不因诉讼而停止执行原则。
(4)不适用调解原则。赔偿诉讼可以适用调解。
(5)司法变更权有限原则。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