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添加收藏 / 设为首页
首页 法院概况 机构设置 新闻中心 诉讼指南 法院执行 预算公开 决算公开

 

致残程度判断依据

  发布时间:2015-07-17 14:57:01


    致残程度判断依据

    依据伤病者于医疗期满时的器官损伤、功能障碍及其对医疗与护理的依赖程度,适当考虑了由于伤残引起的社会心理因素影响,对伤残程度进行综合判定分级。

    器官损伤是工伤的直接的后果,但职业病不一定有器官缺损。功能障碍工伤后功能障碍的程度与器官缺损的 部位及严重程度有关,职业病所致的器官功能障碍与疾病的严重程度相关。对功能障碍的判定,应以医疗期满后的医疗检查结果为依据,根据评残对象逐个确定。

    医疗依赖指伤、病致残后,于医疗期满后仍然不能脱离治疗者。

    护理依赖指伤、病致残者因生活不能自理需依赖他人护理者。生活自理范围主要包括下列五顶:

    a)进食;

    b)翻身;

    c)大、小便;

    d)穿衣、洗漱;

    e)自我移动。

    护理依赖的程度分三级:

    a)完全护理依赖指生活不能自理,上述五项均需护理者。

    b)大部分护理依赖指生活大部不能自理,上述五项中三项需要护理者。

    c)部分护理依赖指部分生活不能自理,上述五项中一项需要护理者。

    心理障碍一些特殊残情,在器官缺损或功能障碍的基础上虽不造成医疗依赖,但却导致心理障碍或减损伤残者的生活质量,在评定残情时,应适当考虑这些后果。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