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行政案件有哪些?
答:(1)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2)抽象行政行为。
(3)内部行政行为。
(4)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行政行为。《行政诉讼法》第12条规定了司法审查的排除条款,即明确规定 某些事项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1)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 者其他组织对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提供的诉讼。
(2)人民法院 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 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提起的诉讼。
(3)人 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就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 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提起的诉讼。
(4)人民法院不受理公 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的诉讼。
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还列举了排除在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几种行为,即:
(1)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规 定授权实施的行为;
(2)调解行为及法律规定的仲裁行为;
(3) 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
(4)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 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
(5)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