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添加收藏 / 设为首页
首页 法院概况 机构设置 新闻中心 诉讼指南 法院执行 预算公开 决算公开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审理期限到期后,经谁批准后,可以延长审理期限

  发布时间:2015-07-22 14:43:17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审理期限到期后,双方当事人同意继续适用简易程序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审理期限。延长后的审理期限累计不得超过六个月。

  人民法院发现案情复杂,需要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应当在审理期限届满前作出裁定并将合议庭组成人员及相关事项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

  案件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审理期限自人民法院立案之日计算。

责任编辑:执行局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