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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发布时间:2015-08-12 08:48:21


    第十二条 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责任编辑:刘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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