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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律师向证人或者有关单位、个人收集、调取与本案有关的证据材料

  发布时间:2015-08-12 09:11:50


第五十一条 辩护律师向证人或者有关单位、个人收集、调取与本案有关的证据材料,因证人或者有关单位、个人不同意,申请人民法院收集、调取,或者申请通知证人出庭作证,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的,应当同意。

责任编辑:刘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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