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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应当向人民检察院说明情况,由人民检察院依法补充收集、调取证据或者作出合理说明

  发布时间:2015-08-12 09:21:24


第七十二条 对与案件事实可能有关联的血迹、体液、毛发、人体组织、指纹、足迹、字迹等生物样本、痕迹和物品,应当提取而没有提取,应当检验而没有检验,导致案件事实存疑的,人民法院应当向人民检察院说明情况,由人民检察院依法补充收集、调取证据或者作出合理说明。

责任编辑:刘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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