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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下列被告人决定取保候审的,可以责令其提出一至二名保证人

  发布时间:2015-08-12 09:35:09


第一百一十七条 对下列被告人决定取保候审的,可以责令其提出一至二名保证人:

(一)无力交纳保证金的;

(二)未成年或者已满七十五周岁的;

(三)不宜收取保证金的其他被告人。

责任编辑:刘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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