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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适于提存的标的物

发布时间:2015-08-12 10:04:27


第三十四条 合同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规定的不适于提存的标的物包括:

  (一)低值、易损、易耗物品;

  (二)鲜活、易腐物品;

  (三)需要专门技术养护物品;

  (四)超大型机械设备、建筑设施

  (五)其他不适于提存的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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