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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适合结婚的疾病有哪些

  发布时间:2015-08-19 09:44:58


    一)患麻风病尚未治愈者的人不得结婚;

    (二)患其它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目前我国婚姻法关于禁止结婚的规定只有这两种。而第二种是一种笼统的规定。法院在审判实践中主要根据《母婴保健法》等相关规定,委托医疗保健机构提出医学意见。

    《母婴保健法》第8条规定,婚前医学检查包括对严重遗传性疾并指定传染病及有关精神病的检查。可见,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主要包括这三种疾病《母婴保健法》第38条对这三种疾病的范围作了限定:

    指定传染病,是指《传染病防治法》中规定的艾滋,淋病、梅毒、麻风病等以及医学上认为影响结婚和生育的其他传染病。

    严重遗传性疾病,是指由于遗传因素先天形成,患者全部或者部分丧失自主生活能力,后代再现风险高,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遗传性疾病。《母婴保健法》第10条规定:此类患者在双方同意下,采取长效避孕措施或者施行结扎手术后不生育的,可以结婚。但《婚姻法》规定禁止结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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