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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协议载明事项

  发布时间:2015-08-20 16:21:25


    第十八条 合伙协议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合伙企业的名称和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

    (二)合伙目的和合伙经营范围;

    (三)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四)合伙人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

    (五)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方式;

    (六)合伙事务的执行;

    (七)入伙与退伙;

    (八)争议解决办法;

    (九)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

    (十)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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