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添加收藏 / 设为首页
首页 法院概况 机构设置 新闻中心 诉讼指南 法院执行 预算公开 决算公开

 

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的情形

  发布时间:2015-08-20 16:25:48


    第四十九条 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

    (一)未履行出资义务;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

    (三)执行合伙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

    (四)发生合伙协议约定的事由。

    对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

    被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