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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协议应当载明事项

  发布时间:2015-08-20 16:30:42


    第六十三条 合伙协议除符合本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外,还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二)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具备的条件和选择程序;

    (三)执行事务合伙人权限与违约处理办法;

    (四)执行事务合伙人的除名条件和更换程序;

    (五)有限合伙人入伙、退伙的条件、程序以及相关责任;

    (六)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相互转变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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