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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划拨土地使用权

  发布时间:2015-08-20 16:40:20


    第二十四条 下列建设用地的土地使用权,确属必需的,可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划拨:

    (一)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

    (二)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

    (三)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项目用地;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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