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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诉的破坏环境行为

  发布时间:2015-09-08 14:11:56


    第五十八条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符合下列条件的社会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一)依法在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

    (二)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连续五年以上且无违法记录。

    符合前款规定的社会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提起诉讼的社会组织不得通过诉讼牟取经济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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