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贷双方就合同履行地的司法解释
作者:审管办 发布时间:2015-09-15 14:54:54
第三条借贷双方就合同履行地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事后未达成补充协议,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以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责任编辑:刘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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