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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法院收到执行异议后三日内既不立案又不作出不予受理裁定

  发布时间:2015-09-18 08:13:25


第三条  执行法院收到执行异议后三日内既不立案又不作出不予受理裁定,或者受理后无正当理由超过法定期限不作出异议裁定的,异议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异议。上一级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理由成立的,应当指令执行法院在三日内立案或者在十五日内作出异议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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