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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院审查执行异议或者复议案件,应当依法组成合议庭

  发布时间:2015-09-18 08:17:09


第十一条  人民法院审查执行异议或者复议案件,应当依法组成合议庭。

指令重新审查的执行异议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

办理执行实施案件的人员不得参与相关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的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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