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院审查执行异议或者复议案件,应当依法组成合议庭
作者:审监庭 发布时间:2015-09-18 08:17:09
第十一条 人民法院审查执行异议或者复议案件,应当依法组成合议庭。
指令重新审查的执行异议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
办理执行实施案件的人员不得参与相关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的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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