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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提交的诉状和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人民法院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在指定期限内补正

  发布时间:2015-09-18 08:25:41


第七条 当事人提交的诉状和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人民法院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在指定期限内补正。

  当事人在指定期限内补正的,人民法院决定是否立案的期间,自收到补正材料之日起计算。

  当事人在指定期限内没有补正的,退回诉状并记录在册;坚持起诉、自诉的,裁定或者决定不予受理、不予立案。

  经补正仍不符合要求的,裁定或者决定不予受理、不予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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